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2时01分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与虹波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谢某某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谢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谢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6.0毫克/100毫升,谢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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