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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0月1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镇区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王燕酿皮串串店门前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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