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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03197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5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幕府东路由五塘广场往迈皋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栖霞区迈化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血。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安巡逻民警查纠违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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