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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贵C9****的轻型普通货车由楚米镇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和平路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7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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