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街**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4时31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晋K****5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次区环城东路新华东街口至环城东路桥东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8.5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榆次区人民医院抽血,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4.92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追诉标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