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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号,住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宁都县**镇街上“***”饭店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从饭店出发返回**镇**村家中。20时许途经**镇**村**路段时,被路面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谢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采集谢某某血液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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