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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上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赣闽物流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Omg/100ml,当晚,谢某某被传唤至瑞金市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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