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猪肚鸡”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21时许,谢某某酒后驾驶赣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和**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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