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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宿舍**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1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冀******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一路与恒祥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03毫克/100毫升,属醉驾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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