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他人在泗阳县万城御景园小区南门东侧丽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结束后驾驶已过强制报废日期的苏NT****二轮摩托车,自饭店门口沿小区南门行驶至小区内24号楼西侧第二间车库。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该车库内与他人发生矛盾,对方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驾行为。经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