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群众,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05821986********,驾驶证号码为4405821986********,准驾车型为C1,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2****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0.70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