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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谢某某与朋友汪某某、田某某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路盛世名城盛世大酒楼吃饭、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谢某某等人吃完饭在酒楼聊天,后谢某某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载汪波波从盛世名城地下停车场出来往欧陆风情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江街道泽溪路教育局门口0米处时,谢某某、汪某某与行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当日23时50分,湄潭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到场处置,发现谢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将谢某某约束至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1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了供述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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