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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辰溪县**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辰溪县 **吃饭,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往**楼自家方向,途径东风东路步行街入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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