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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 ,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02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分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向被不起诉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辩护人(值班律师) 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3时47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G8****号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康顺路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10.8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谢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8.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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