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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桂林市**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临桂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桂C****2小型轿车由灵川县方向行驶至灵川县**路**村**路侧花圃,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并配合交警处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5.64mg/100mL。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向**园**园公司对撞坏的树木进行报告并赔付损失,取得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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