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晚21时40分许,谢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未载人)沿县城新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冀城市场门口路段时被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51mg/100ml。后经检测,谢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4.06mg/100ml。到案后,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理,且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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