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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闽侯县南屿镇江口村一家沙县小吃店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二轮摩托车,由江口村往南井村方向行驶,途经南屿镇江南线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抓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吹气值为105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送至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谢某某自愿承诺进行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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