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专文化,自贡**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6****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晚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富台山隧道北向南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0.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谢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事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③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血样提取登记表⑤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⑥公共视频截图单⑦挡获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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