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73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汉族,**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29****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往灵溪镇华侨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43分许,谢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与建兴东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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