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城际路、规划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
2.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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