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汉族,本科文化,安龙县**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谢某某驾驶贵EF****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塔山蒋家坝方向途经桅峰大道往安龙县鑫凯龙城方向行驶,01时2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3公里300米(小地名:桅峰大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7.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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