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4号小型轿车从贵阳市观山湖区银杏树饭店停车场出发,沿长岭北路、观山东路、会展城路段上中环路返回中天花园,行驶至会展城A区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平均值为140.8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公安机关设卡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