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管理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05分许,谢某某驾驶粤R*****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连南县三江镇沿江东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3.05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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