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江玥牌电动三轮车由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往遵义方向行驶,16时30分,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青杠坡小区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的由禹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云A9****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禹某某发现谢某某醉酒驾驶,遂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民警到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1.25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江玥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谢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谢某某因病死亡并已火化。
本院认为,因谢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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