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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由林达阳光美食城沿娄山路往一号还房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征大道100米娄山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民警遂将谢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余某某、岳某某二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其有坦白情节,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125.3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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