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AS****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喜唐”大饭店外停车位出发,行驶至巴国城后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指认车辆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