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云阳县**医院工作人员,户籍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中午12时至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吃午饭时饮用了约半斤白酒,当日晚上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牌照为渝B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阳县移民大道锦云大厦路段时,被执勤的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封存笔录;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