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谢某某醉酒驾驶贵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沙井方向往五里方向行驶,当日10时许,行驶至沙陇线2公里加500米(小地名:松猫林)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已提起公诉)醉酒后驾驶贵FA**号普通发生碰撞肇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26.92mg/100ml,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5mg/100ml。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谢某某二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案发后,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调查,并积极抢救伤者,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6日杨某某与谢某某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车辆受损费用由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悔罪、自首、认罪认罚、与杨某某达成事故和解协议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已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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