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4301989********,汉族,出生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文化程小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建宁县**村**号,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3时19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U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