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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公安局**城**,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现住**,联系电话:139299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1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3****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新城荷村一饭店出发,途经佛山**道、澜石大桥,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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