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弄**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景洪市宣慰大道新大桥转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谢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