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镇**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苏A6****小型轿车,从文体路附近出发,途径应天高架、凤台南路高架,后沿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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