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01时26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T号小型轿车沿民族大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滨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验,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静脉乙醇含量为11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液笔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报告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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