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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滦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2017年7月18日因打架,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卢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驶冀B*****银色现代派小型汽车沿龙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卢龙县龙城路铁蛋烧烤门前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卢龙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液。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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