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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铁通某分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委*组,住吉林市****一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20时20分,饮酒后驾驶吉B****8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江门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西侧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84 mg/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未造成交通事故,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的行为,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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