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南充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川******白色哈飞小轿车从西区动力站沿西区交警大队外公路往河石坝加油站方向行驶。车行至河石坝加油站外公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70 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新鲜血液待检。2020年3月30日,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8.4 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相、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8.4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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