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5********,汉族,高中肄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家园**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0时3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126号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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