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9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张自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北路交口道路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南马路大队执勤交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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