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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5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湘乡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湘乡市**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湘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谢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小车搭乘同事刘某某从湘乡市壶天镇前往娄底城区。当晚8时44分许,谢某某驾车途径娄底城区新星北路经开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讯问,谢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平时在单位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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