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X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宁县望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望通路星钻KTV门口处时,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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