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49分许,谢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和县太利路新陈寨路段,被太和县公安局交管二中队查获。经对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浓度依法鉴定为12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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