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滁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园紫**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永康路(美食街与海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谢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予以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谢某某静脉血样2份。次日,来安县公安局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6月22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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