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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村**路**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7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鲁******的灰色的福田牌非营运普通货车,沿**路行驶至**大队门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现场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0mg/100ml。

在查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配合交警工作,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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