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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0时50分许,驾驶人马某某驾驶桂RY****号小客车行经沥林泮沥路与沥镇路红绿灯路口时,碰撞前方等候的谢某某驾驶的粤PM****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对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值为91mg/100mL,2019年11月30日04时02公安将谢某某带到仲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结果为90.98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谢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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