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住南宁市青秀区**园**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B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沿茶花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茶花园路、竹塘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带谢某某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委托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谢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1.4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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