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现住广西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9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3小型轿车在横县横州镇中山南路正景花园小区倒车过程中,碰撞停放在停车位的粤E****V小型轿,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0mg/100ml。经认定,谢某某在事故中负某某某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仅短距离挪车,赔偿被害人某某某损失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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