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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家园**幢**单元**室,现住建德市**街道**社区**小区**幢**室。2013年3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2014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7mg/100ml)驾驶浙GA****号小型面包车,从建德市**街道**路**轮胎店行驶至**大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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