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村**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75****的小型轿车途经**街道办**路路段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4.3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9日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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