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1时许,民警在新蔡县佛阁寺镇梁竹园附近,发现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豫Q*****荣威牌RX5行迹异常,随将其拦停,发现该驾驶人一身酒气,民警当场用酒精吹呼气测试仪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吹气结果是1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该驾驶员带至新蔡县骨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后经查:该驾驶人叫谢某某,身份证号码:41282819********,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东。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谢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