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赣县区**镇**村**组**号,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赣BB***0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20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B***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路段时,被赣县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9.0 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