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赣BB***0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B***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路段时,被赣县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9.0 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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